一、領用化學危險品須先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品名、規格、數量和用途,并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後雙人領用。
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鋼瓶的存放
(一)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有醒目标志。
(二)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三)化學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要分開存放。
(四)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的氣瓶。各種氣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五)氣瓶内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六)氣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氣時要戴好,避免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撞壞閘門,造成事故。
(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停止使用,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