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設備的事故後,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當事人及時上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由實驗室主任和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主管實驗室的副院長審核,并報學校教務處實驗科和設備綜合管理處備案。
二、經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組成的鑒定小組查證: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并進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發生。
三、在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損壞、遺失零配件的,隻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局部損壞可以修複的,隻計算修理費;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損壞或遺失儀器設備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
四、賠償費用的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态度分别承擔賠償費用。
五、賠償費用的收入隻能作為修理或補充儀器設備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