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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06月02日 11:19  點擊:[]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自然基金項目”),是根據廣西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以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為主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含應用基礎研究)項目。 

第三條 自然基金項目的宗旨是:貫徹國家科學技術方針、政策,加強廣西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工作,推動原始性創新;發現、培養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團隊,吸引留學回國人員服務廣西,穩定基礎研究隊伍,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廣西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自然基金項目重點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 

(一)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重大應用前景的創新性基礎研究; 

(二)有利于學科交叉,促進新興學科、新興技術與高技術産業的形成和發展的基礎研究; 

(三)促進科技創新人才和研究團隊培養,推動廣西優勢和特色學科建設的基礎研究。 

第五條 自然基金項目設立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回國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團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等項目類别。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自然基金項目的主管部門。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提出廣西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指導科技人員申請自然基金項目,負責自然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資助範圍與條件

第七條 廣西境内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向自治區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高等學校的下屬單位和機構(如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醫學類高等學校的附屬醫院等)原則上不能單獨另行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依托單位以自治區科技廳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為準。 

第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西境内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活動的能力; 

(三)具有專門的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機構和制度; 

(四)具有專門的财務機構和制度; 

(五)具有必要的資産管理機構和制度。 

第九條 依托單位職責: 

(一)負責組織科技人員申請自然基金項目;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項目的實施,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凡在廣西境内工作、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通過依托單位申請自然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科學道德; 

(二)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相應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時間有可靠的保障; 

(三)非各級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四)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須經導師同意。 

第十一條 面上項目支持科技人員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内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曆; 

(三)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7周歲;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且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 

第十二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内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的能力,激勵青年科技人員的創新思維,培育基礎研究後繼人才。青年基金項目分為青年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基金滾動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 

申請青年基金一般項目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申請人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申請當年12月31日,申請人年齡未滿35周歲,且項目組1/2以上人員年齡未滿35周歲; 

(四)申請人未主持過青年基金項目。 

青年基金滾動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在上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時間内按照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期限完成結題的青年基金項目中,擇優資助項目完成質量高的科技人員開展持續的基礎研究。 

第十三條 回國基金項目支持從國外回到廣西工作的科技人員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内自主選題,開展高水平的創新性基礎研究。回國基金項目分為回國基金一般項目和回國基金重點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具備一定研究工作基礎,回國工作未滿3年; 

(三)回國基金一般項目申請人應具有在國外攻讀并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在國外從事博士後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國外科研機構從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的經曆; 

(四)回國基金重點項目申請人應具有在國外科研機構從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主持過國外研究項目或者在國内主持過省部級以上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曆; 

(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六)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7周歲; 

(七)未主持過回國基金項目。 

第十四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培養造就一批進入國家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優秀學術帶頭人。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 具有主持國家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曆; 

(三)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 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40周歲; 

(五) 未主持過傑出青年基金項目。 

第十五條 創新研究團隊項目支持以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的研究團隊,圍繞國家和自治區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确定的某一重要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團隊。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2項以上(含2項)國家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曆;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0周歲。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人員針對已有較好研究基礎、接近或達到國内乃至國際先進水平的研究方向或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若幹重要領域或科學前沿取得突破;支持科技人員瞄準廣西重點産業、優勢産業或廣西社會發展共性關鍵科學問題開展的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曆;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7周歲(廣西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經自治區科技廳審批後,年齡可适當放寬)。 

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支持科技人員瞄準國家戰略,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科學領域或特定區域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将來有望列入國家級重大(或重點)項目的前期基礎研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曆;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7周歲(廣西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經自治區科技廳審批後,年齡可适當放寬)。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制定年度自然基金項目申報指南,并在公開發布年度自然基金項目申報指南30日之後正式受理項目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程序要求,在規定期限内通過依托單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項目申請。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和初審,負責組織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本着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對項目申請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是其導師,或者與其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關系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自然基金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自然基金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況。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受聘參加自然基金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誠信、保密規定:不得違規與申請人、申請單位接觸、受請;不得擅自複制、洩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人的研究内容;不得洩露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不得幹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洩露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年度科技工作重點和評審專家的意見,綜合平衡,擇優确定資助項目。 

自治區科技廳對拟資助的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和青年基金滾動項目在立項前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與自治區财政廳聯合下達項目立項及财政經費補助通知,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同時抄送依托單位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即項目主持人)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填寫自然基金項目任務書,并在規定時間内上報自治區科技廳核準。核準後的項目任務書,作為資助經費撥付和項目檢查、結題的依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項目任務書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每年須向依托單位填報《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作為項目資料歸檔備查。 

重大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實施時間滿2年,還需填報項目中期檢查報告。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中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負責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審核《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填寫《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主要參與者、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項目任務書内容原則上不能調整。如有客觀原因需要延長期限和終止研究等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附上項目任務書複印件、相關總結、證明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研究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每個項目隻能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技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協商不一緻的,自治區科技廳可以直接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主持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青年基金項目、回國基金項目和傑出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則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由依托單位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實施及其依托單位的工作有重點地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和法規,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發表自然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須标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标注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項目編号。未按規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自然基金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 

可形成專利的研究成果,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 

第五章 項目結題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依據項目任務書對項目組織結題。重大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須按項目任務書要求,進行會議驗收。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回國基金項目、重點項目完成項目任務書确定的目标可申請書面結題,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查後,對項目給予結題确認。 

第三十五條 自研究期滿之日起3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項目結題申請和相關結題材料。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結題的自然基金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建立自然基金項目檔案。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在每月1-10日受理自然基金項目結題申請。項目依托單位須在受理期内提交申請項目結題材料。自治區科技廳應在5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項目結題申請。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受理項目結題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内組織項目審查或者項目驗收。對符合項目結題要求的,準予項目結題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已結題項目進行2年的跟蹤調查。原項目負責人及其依托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跟蹤調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自然基金項目實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别辦理鑒定申請、成果登記、獎勵申報和專利申請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 建立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申請、立項、實施、結題等過程中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單位和個人信用狀況作為項目資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撥款、終止并撤銷項目,追回已撥付的财政補助經費,在3~5年内取消相關人員的項目申請資格等處理: 

(一)無故不完成項目任務或因人為因素緻使項目難以實施的; 

(二)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三)侵占、挪用項目經費的; 

(四)不按規定報送《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的。 

第四十二條 項目研究期限截止後,項目負責人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結題(或延期結題)手續,或因其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不能通過結題的,3年内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申請。 

第四十三條 項目申請、實施和結題過程中,違背科學精神和科學道德的個人,一經發現并核實,記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5年内不受理相關人員的項目申請。 

第四十四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在1~3年内取消作為依托單位資格: 

(一)不履行保障自然基金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自然基金項目日常管理的; 

(七)截留、挪用自然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保密規定的評估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一經查實,由自治區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終身取消其參與自然基金項目評審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發布的《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有效期為:自發布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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